案情
2010年12月,杨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婚后二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
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支持。对杨某、刘某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
一、准予杨某、刘某离婚。
二、杨某、刘某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住房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杨某财产分割款。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别克轿车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财产分割款。
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作出约定。”对于这样的“净身出户”条款,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能因为其附加了一定条件,而认定其为无效。
本案中,杨某、刘某签订的“保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其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虽然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保婚”协议,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的目的是使双方打消离婚念头,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但要注意两点:
第一,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关系,要求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这样的协议产生的原因,大部分是基于夫妻一方对于家庭关系正常、和谐所做出的一种有约束力的承诺,其目的是通过限制夫妻一方在某一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来达到维护家庭正常。
第二,注意“净身出户”条款有无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即负债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是因为负债一方想通过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来规避所欠债务,而故意作出的虚假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上述处理财产的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对于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
“净身出户”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依据我国《婚姻法》,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一、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约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迫使双方不得离婚,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该约定侵犯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因此无效。
二、约定一方有婚外情时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此种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三、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此类协议部分有效。
再次婚外情“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该部分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达成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特别是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应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则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