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六、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法〔2016〕334号)
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规定,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追求、中小微企业对正当融投资的渴求和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上午程新文庭长和杨临萍庭长做了说明,我就不解释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借贷放开了,但是是有限制的,企业之间要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进行借贷。如果企业把自己的本业放掉,而变成了相当于放贷人的角色,这是不行的,要出问题,不能认定这种行为的效力。
要严格执行利率管制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司法管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是民间借贷解释是最重要条款就是两线三区,24%的线,36%的线,分别划出了24%以下第一个区域:民事、商事的法律保护区。24%~36%第二个区域:自然债务区,债权人起诉要求保护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债务人履行以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36%以上是无效线,债权人不能向法院主张债权;债务人即使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如果反悔起诉要求还回来,法院应当支持债务人的主张。两线三区规则的制定,我们研究了中国古代以及世界各国、其他地区的做法,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很多著名经济学家也很赞同。
——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3~44页。
14.加强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要妥善审理兼并重组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坚决遏制以兼并重组为名的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和规范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领域的金融创新行为,依法审慎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防范因诉讼纠纷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切实避免金融风险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的相互传导。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3日,法发〔2014〕7号)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法〔2011〕3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请问从司法审判角度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答: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通过诉讼案件的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间投资过程产生的纠纷,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这些诉讼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严格执法,保障公平竞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加强产权保护,增加投资主体财产财富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第三,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第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当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民间投资主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回收债权。民营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问: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请问,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通知》有哪些举措?
答: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稳定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础。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仍是制约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而且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创新,推动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5日。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33条,包括:民间借贷的认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虚假诉讼的处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 第1481页 观点编号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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