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 公司主体注销,全体股东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

刘彬律师 3,5541阅读8分6秒

【裁判文书】(2018)浙0212民初12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应某某,男,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782386568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油树下社区。法定代表人:董建明。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17日,惠吉公司向金鑫公司购买无纺布(25g*1.6)50000米,货款为29000元,2014年9月5惠吉公司向金鑫公司购买无纺布(25g*1.6)20000米,货款为11600元,上述货款共计40600元。2016年5月18日,惠吉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明向金鑫公司出具《欠款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有杭州惠吉服饰公司欠宁波市鄞州金鑫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叁万元,惠吉公司计划于2016年5月30号之前付清,剩余所欠宁波市鄞州顺隆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陆万叁仟捌佰元,惠吉公司计划于2016年9月30号之前付清。”2016年12月20日,任某某在上述《欠款付款计划》复印件的上面写有:“欠付曹某某货款于2017.1.15号左右付肆万元整、余款于2017年7月份付,金额伍万叁仟捌佰元整。”任某某在落款处签字。但之后二被告均未付款。
另查明,金鑫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原告曹某某、应某某系该公司股东,曹某某出资比例95%,应某某出资比例5%。两原告在金鑫公司歇业清算时承诺,公司注销歇业后,公司的一切债务债权包括隐形债务均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来承担。

【原告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惠吉服饰公司、任某某支付货款30000元;被告惠吉服饰公司赔偿以欠付货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为标准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6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损失为3014.01元。
审理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惠吉服饰公司、任某某支付货款30000元,其中按两原告出资比例支付给原告曹某某货款28500元,支付给原告应某某货款1500元;被告惠吉服饰公司赔偿以欠付货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加收50%为标准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该利息损失95%赔偿给原告曹某某、5%赔偿给原告应某某。

【被告答辩】

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惠吉服饰公司向金鑫公司购买货物,依法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拖延支付货款,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金鑫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故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依法享有向被告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主张货款债权的权利,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惠吉服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吉服饰公司出具的《欠款付款计划》里约定了付款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故被告应从2016年5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对被告惠吉服饰公司拖欠的30000元货款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根据被告任某某书写的内容,其自愿对被告惠吉服饰公司欠付的货款承担付款义务,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应与惠吉服饰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对于两原告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上述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吉服饰公司、任某某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内容】

一、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货款28500元,向原告应某某支付货款1500元;
二、被告杭州惠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应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为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审判员: 周文君
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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