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附:案情简介
2010年3月,陈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房产一处。张某收取房屋价款后将房产交付陈某,陈某将该房产出租给谢某,谢某用其存放有关物品并未居住。前述房产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张某负债未还,债权人刘某将其诉至法院,案件终审后,张某负偿还刘某本息共计37万余元的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的前述房产。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7~180页。
编者说明
当事人系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意欲转让房屋之所有权,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符合物权确认争议的构成要件。本案诉讼在性质上不属于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确认陈某享有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 第334页 观点编号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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