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940469/2018-12470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
内容概述: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现将《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docx
2.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docx
宁波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9日
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依职权迁移户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依职权迁移工作,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依职权迁移户口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出,但申报义务人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可以依职权将其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合法固定住所处;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往其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在城镇范围内因房屋产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五条 现产权所有人(承租人)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原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户口迁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权属证明或承租权证明;
3、本人身份证。
申请迁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离职证明。单位注销的,由原单位提交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户籍民警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予以受理,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填写《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附件1)。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核查当事人现有合法固定住所情况。
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国土部门查询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有不动产的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通知其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设立社区集体户(已有社区集体户的除外);街道(社区)拒不配合的,公安派出所可直接设立社区集体户。
第七条 向申报义务人下达《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2),告知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告知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存档联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八条 告知期限届满后,申报义务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受理公安派出所负责上报并办理后续的户口迁移手续;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有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受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至该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由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上报并办理后续的户口迁移手续。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迁入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受理地与合法固定住所地跨区县(市)的,由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填写《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户口,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依职权迁移户口申请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按规定受理、办结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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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依职权迁移户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依职权迁移工作,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依职权迁移户口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出,但申报义务人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可以依职权将其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合法固定住所处;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往其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在城镇范围内因房屋产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五条 现产权所有人(承租人)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原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户口迁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权属证明或承租权证明;
3、本人身份证。
申请迁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离职证明。单位注销的,由原单位提交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户籍民警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予以受理,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填写《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附件1)。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核查当事人现有合法固定住所情况。
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国土部门查询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有不动产的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通知其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设立社区集体户(已有社区集体户的除外);街道(社区)拒不配合的,公安派出所可直接设立社区集体户。
第七条 向申报义务人下达《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2),告知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告知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存档联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八条 告知期限届满后,申报义务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受理公安派出所负责上报并办理后续的户口迁移手续;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有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受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至该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由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上报并办理后续的户口迁移手续。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符合落户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迁入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受理地与合法固定住所地跨区县(市)的,由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填写《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户口,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依职权迁移户口申请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按规定受理、办结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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