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
原告:朱某娣
【事实经过】
2016年初,朱某娣的QQ上有个自称叫徐某明的男子加了其QQ。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于2016年9月份,该男子加了原告微信,加微信后,日常双方会有一些闲聊。2018年11月23日,该男子称“有大额信用卡需要还款,现在还差一部分,自己的资金目前压在公司里,股票的钱也套住不舍得割,想问你有没有办法帮我周转一部分”、“借款周期2-3个月”原告要求该男子发身份证以验证身份信息,该男子于2018年11月25日,发送了徐某明的身份证给原告。
2018年11月27日,按照该男子的借款需要,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0元,2019年1月29日,该男子又以“今天是信用卡还款日,需要周转,等到贷款到了再还给你”,原告又在同日向其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以上,该男子分两次以借款名义向原告借款6500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向该男子转账。
2019年2月及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该男子,该男子未回消息。
【调查结果】
经核实,该男子提供的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公安部门查无此人。
【案件结果】
因徐某明身份证件系提供的虚假证件,民事诉讼不能正常进行,原告也不愿追究刑事责任。双方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本案的思考】
相识于网络,没有任何现实接触,切勿给对方转账汇款,真假难辨,要有防范心。即使要出借,建议要求对方出示该微信的实名认证、出示对应身份证,设立担保,将到账时间设置为“2小时到账”或“24小时到账”,以预留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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