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他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从被继承人名下转到各继承人名下,涉案房屋由继承人共有,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利为共有物分割权,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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