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刘彬律师 3,6841阅读0分3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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