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和张强是男女朋友关系,资金往来频繁,张强交付给王丽的款项较多,张强不甘心,要求王丽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强人民币10万元,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果发生意外,张强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如果王丽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满3年,无需归还10万元。”
这种欠条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从欠条的内容来看,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明显违背法律,且维持恋爱关系才是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欠条时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所以不能通过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来要求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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