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如果涉及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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