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7,9433阅读0分5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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