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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