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浙0200执1267号
宁波某某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他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中请,经本院审查属实并予准许后方可实施。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1年1月1日
注:本令适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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