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新设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里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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