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释义】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组织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内)出资方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
对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民法典》第 257 条规定了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贵,享有出资人权益。《公司法》第 64 条第 2 款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文规定了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贵。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贵,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城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贵。
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民法典》第 268 条也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50 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 号)第 11 条、第 32 条也对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管辖】
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觳地域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257 条、第 268 条,《公司法》第 15 条、第 32 条第 1 款、第 64 条、第 81 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50 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5 条、第 10 条、第 23 条、第 2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在 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三级案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来主张其权利。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