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刘彬律师 3,7853阅读0分33秒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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