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刘彬律师 4,1441阅读0分48秒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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