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天数 | 待遇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法定节假日 | 11天 | 安排上班的支付三倍工资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2 | 休息日 |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安排上班的支付两倍工资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 |
3 | 年假 | 5天/10天/15天 | 1、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2、未休的支付三倍工资,实际补发2倍工资。 |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1、工作需满一年以上;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3、工作年限包含劳动者在以前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 |
4 | 产假 | 12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 | 1、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3、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
5 | 流产假 | 15天(4个月以下)/42天(4个月以上) | 1、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3、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
6 | 哺乳假 | 1小时/天+1小时(多胞胎) | 工资照发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九条 | |
7 | 陪产假 | 15天 |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 |
8 | 病假 | 3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视工作年限不同) | 1、工资/救济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 1、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2、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9 | 事假 | 由企业决定 | 不支付工资 | 暂无法律强制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 |
10 | 婚假 | 3天 | 工资照发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
11 | 丧假 | 1-3天 | 工资照发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
12 | 探亲假 | 30天、20天 | 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
13 | 社会活动假 |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 | 1.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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