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258. 联营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2,762阅读4分2秒

258. 联营合同纠纷

【释义】

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以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联营企业属于营利法人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联营企业;(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现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5)私营企业;(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上述这些企业法人,如果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没有采用公司法人的组织结构,则属于“其他企业法人”。联营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类型。

【管辖】

一般认为,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通则分编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联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成立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

二是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没有登记的,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应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

三是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种类型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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