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077阅读4分41秒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释义】

该案由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后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原来的基础上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者利润转增资本。 《公司法》 第 178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责任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 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 执行。” 实践中,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可能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 也可能发生在原股东与公司之间 , 大致有以下类型 :

1 . 因行使优先认股权产生的纠纷

《公司法》 第34条中规定: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 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 其股东 比较固定, 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 比较紧密的关系。 因此, 在公司 新增注册资本时 , 应当 由 本公司 的股东首先认缴 以 防止新增股东而 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 此即为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只有 在股东不认缴时, 方允许其他投资者认缴, 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因此,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 资 , 但是 ,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出 资 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果公司违反这一约定, 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针对公司提起诉讼。

2. 新增资本出资义务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 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公司设立后 , 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 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 《公司法》 第 34 条之规定 原则上由股东按照 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的, 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 13条第4款规定: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 任后,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2条规定: 因股东名册记载、 请求变更公 司登记、 股东知情权、 公司决议、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 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的规定确 定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3条的 规定, 因新增资本纠纷提起的诉讼, 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 的, 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公司法》 第 34 条、 第 178 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 问题的规定 (三)》 第13条至第15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与股东出资纠纷不同, 应注意区分。 股东出资纠纷规范的 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情形; 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规范的则是公 司新增注册资本时, 除股东出资纠纷之外的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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