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 发起人责任纠纷
【释义】
设立任何公司都有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统称股东、出资人,没有使用发起人的专门概念:只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涉及人数众多,设立程序复杂,明确使用了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作为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之人,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践中,发起人责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形:(1)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自己而与第三人发生业务,作为合同相对人一方的债权人,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要求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实施民事行为,若公司未成立,则因成立前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任资格,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发起人的责任问题,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若公司登记成立,因公司设立前发起人类似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在筹办业务范围内有权直接代表公司从事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活动,之后因成立前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统一,发起人在设立前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应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由公司承担发起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责任。(3) 公司设立后,公司自愿承担发起人实施民事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即对发起人行为予以追认的,应视为债务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2 条规定,债权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发起人和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即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发起人实施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起人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的,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 根据《公司法》第 93 条之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无论是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还是发现发起人交付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既可以要求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当然,被要求的发起人在缴足或者补足差额后,有权向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追偿。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 条的规定,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 30 条、第 83 条、第 93 条、第 9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 条至第 6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同于公司设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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