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入伙纠纷
【释义】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人伙纠纷是因第三人加入合伙而产生的纠纷。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管辖】
人伙纠纷系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约定管辖的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审理合伙企业入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总则编第 4 章、《合伙企业法》第 2 章的相关规定。其中,《合伙企业法》第 2 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设专节第 5 节规定了“入伙、退伙”,并规定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等问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人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人伙一般规定。比如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等要注意本案由与“127. 合伙合同纠纷”的区别,详见本书对“127. 合伙合同纠纷”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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