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释义】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所发行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过程。证券能否上市,直接影响到证券流通性的实现程度。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中间环节,证券上市以证券发行为前提,以证券交易为目的,证券发行后,要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目的,必须借助于证券上市。我国证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证券上市对投资者、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市场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证券上市后,证券交易受到证券交易所严格市场规则的约束,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之下,证券交易充分体现公开性和竞争性,有效降低证券交易的风险,实现了安全和高效的最佳组合。其次,证券上市意味着证券流通性的增强,可以更加广泛的吸引社会投资,增强发行人的融资能力。
根据《证券法》第46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据此,证券上市须经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同意,经过上市申请、上市核准、上市协议、上市公告、挂牌交易等步骤才能完成上市。证券交易所是我国唯一的证券上市核准机构除了政府债券这一特殊证券品种外,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其他类型证券的上市审核均由证券交易所完成。
上市协议,即证券上市合同,是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用以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上市协议既是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形成的证券交易服务关系的基础,也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监管的基础。根据2020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2)上市费用的收取;(3)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4)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5)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6)争议解决方式;(7)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因上市协议各方因该协议订立、履行、终止等而产生的纠纷为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管辖】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上市合同纠纷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公司法》和《民法典》合同编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适用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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