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证明目的 | 备注 |
1 | 账号主体信息(手机或网页截图) | 涉案订单在下单时使用的账号主体信息 | 拟证明该账号主体为原告本人注册并使用 | *该项证据还可通过手机录屏的方式获取,即登录账号时的操作过程 |
2 | 商家主体信息(手机或网页截图) | 涉案店铺(个体经商户)的实名登记备案情况 | 拟证明签订购买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信息 | *大多数情况下,获取商家的实名注册信息可能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通过向平台发送邮件等方式来披露具体的商家信息。要特别提示的是,在实践中平台出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可能不会直接披露商家的实名信息,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获取 |
3 | 订单详情(手机或网页截图) | 涉案商品的名称、付款记录以及订单编号等关键信息 | 拟证明涉案商品的详细信息 | |
4 | 支付记录(手机或网页截图、电子发票) | 涉案订单的实付金额、付款时间等内容 | 拟证明涉案商品的交易信息 | *在截取证据时需要借助下单时使用的支付工具,比如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打开相应的支付工具,查询账单记录,找到详细的支付信息界面并截图 |
5 | 交易快照(手机或网页截图) | 涉案商品的宣传页面,即商品图文、参考数据、成分组成等信息 | 拟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以下情况,例如: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等情况 | *提示,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取一定要完整 |
6 | 与商家、店铺客服的聊天记录(手机或网页截图、录音) | 与商家或店铺客服的沟通记录 | 拟证明所主张事实的参考依据 | *该项证据可以通话录音的形式提交。提别提示,在取证聊天记录时,不论是截图还是通话录音,一定要保证连贯性,不能选择性的截取 |
7 | 物流信息(手机或网页截图、拍照、视频) | 涉案商品的物流信息即下单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签收人信息,以及商品签收时的状态 | 拟证明涉案商品为原告本人签收;或拟证明商品在签收时存在瑕疵、缺陷等情形 | *在签收商品时可通过使用拍摄视频或者拍照的方式记录签收以及拆封、检查商品的整个过程;在收到商品后,在商品的原始状态下,通过拍照的方式留存记录,要确保拍摄的完整性,比如:商品外包装、商品实物、标签等关键信息,要保证图片、视频的清晰度 |
8 | 其他证据(手机或网页截图等) | 例如:相关参考判决、法律法规等参考依据 | 用于加强主张事实的佐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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