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165阅读4分50秒

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释义】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因票据时效已过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导致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所受利益的权利。这是为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票据法专门赋子持票人的救济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情形有两类:一是票据时效已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消灭;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因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丧失追索权或者因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

《票据法》对票据时效设置较短,对票据行为规定严格的程序、要件,持票人易因时效经过或违反规定导致失权并蒙受损失。相反,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则可能因此获益。对于这种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失衡,难以通过民法上的现有制度予以调整。具体而言:一方面,出票人、承兑人获益,主观上并未任何过错,客观上也无侵害他人行为,不能用损害赔偿制度加以衡平。另一方面,出票人、承兑人获益,源于时效经过或持票人等违反《票据法》规定,即系基于法律相关规定,也不宜用不当得利制度施以干预。因此,《票据法》建立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旨在为弥补持票人损失、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专门权利保障。

《票据法》第 18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了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上不属于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因请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

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引发的纠纷,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具体是指因某种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与因此获益的出票人、承兑人等之间存在的返还额外利益引发的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法律适用】

处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 1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区分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一是诉讼主体不间,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原告是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被告一般则是取得票据的后手持票人或承兑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原告为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被告则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二是诉讼请求不间。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为返还票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颜相当的利益。

三是请求权基础不间。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只能是在违法取得票据或其他法定情形下,后手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戏前手持票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般是由于票据权利丧失,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额外受益,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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