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983阅读3分35秒

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释义】

票据有效,是指票据凭证符合法定要件,能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相反,票据无效,则是指票据凭证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需注意的是,票据有效性与票据行为有效性应严格区分。票据有效性反映票据凭证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能否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票据行为有效性,则反映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票据有效性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有效性的前提。若票据本身无效,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票据上实施的任何行为,均无法产生票据法上的预期效果,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如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行使,均以票据有效为前提。

票据有效的要件是对票据外观形式上的要求,具体如下:一是票据样式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二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记载事项不得有遗漏、欠缺,具体记载要求符合票据要求。《票据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三是票据记载事项不得违法更改。《票据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因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请求确认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法律适用】

处理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 8 条、第9 条、第 14 条、第 22 条、第 75 条、第 8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0 条至第 46 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审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只有提出了确认票据无效的诉求,才能定为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如案例中,大东公司与天福公司发生纠纷,大东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天福公司受让涉案汇票的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大东公司是涉案汇票的权利人。鉴于大东公司并不主张确认涉案票据无效,反而实际上认可涉案票据的有效性,故本案案由宜定为第二级案由票据纠纷,而不应定第三级案由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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