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49.票据代理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973阅读4分21秒

349. 票据代理纠纷

【释义】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票据行为的,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较之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票据法中的代理制度更加注重票据流通、交易安全,奉行更加严格的外观主义。《票据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票据代理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 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通过在票据上进行文字记载,表明签章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并记载表示“代理”意思的文字。(2) 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3) 代理权仅限于委托代理。《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若法定代理人通过代理票据行为的方式,为被监护人单方设定义务,将与《票据法》的规定存在价值冲突,同时也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故一般认为,票据代理权的类型,仅限于委托代理,不包括法定代理。

《票据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还规定了票据代理的特殊情形,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一是不承认隐名代理,代理人如不在票据上载明其是代理他人,即使其具有代理权,也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二是无权代理应自担责任。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行负担票据上的责任。三是越权代理就超越权限的部分自担责任。超越代理权限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就超越权限的部分自行负担票据上的责任。

票据代理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作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第三人之间因为票据代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如案例中,大东公司与天福公司发生纠纷,大东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天福公司受让涉案汇票的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大东公司是涉案汇票的权利人。鉴于大东公司并不主张确认涉案票据无效,反而实际上认可涉案票据的有效性,故本案案由宜定为第二级案由票据纠纷,而不应定第三级案由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适用】

处理票据代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直接基于票据代理行为发生的纠纷才能定为票据代理纠纷,否则不能适用这一案由。

如案例中,李某承诺可替陈某代为办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的竞现事务,要求陈某先行支付报酬 10 万元。陈某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 10 万元,并交付了需要承兑的汇票。后因李某未办成票据承竞事务,其出具承诺书于 2018 年 11 月前遏还 10 万元,但到期后未予返还。陈某以票据代理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退还 10 万元。

该案中,陈某依据李某出具承诺书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 10 万元报酬,虽该承诺书与代理票据兑现事务有关,但该承诺书并不直接涉及票据代理行为,故该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陈某以票据代理纠纷案由起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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