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票据回购纠纷
【释义】
票据回购,也称票据转贴现,指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等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票据回购主要目的在于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票据回购一般发生在银行之间。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合规办理业务,以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票据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 93 条规定:“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根据以上规定,票据的转贴现应制作转让背书,并由贴出方将票据交付贴入方。
票据回购纠纷,即因银行票据回购行为引发的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法律适用】
《票据法》没有处理票据回购纠纷的专门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可以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同时存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易混淆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收款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转贴现是指办理贴现的银行将其贴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其他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是指中夹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虽在行为本质上均是转让未到期票据,以获取资金的票据融资行为:但在行为主体上具有明显差异:贴现时常发生在企业、个人与银行之间,转贴现一般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再贴现只能发生在银行与夹行之间。
贴现是收款人(持票人)将未到期票据背书转让给受让人(贴现行)。若票据到期后,受让人未获付款,可向其前手追索,故因票据贴现引发的纠纷,较多适用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转贴现引发的纠纷,案由应适用票据回购纠纷。再贴现发生在银行与夹行之间,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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