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318阅读5分23秒

76.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 确认合同有效丝纷

(2) 确认合同无效叫纷

【释义】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法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之,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具备上述其中的一个条件,则该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的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

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能要依据《民法典》第 155 条、第 157 条的规定承担法定权利义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辖】

虽然只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但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6 章,合同编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涉及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虽然所有合同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但确有部分当事人只诉请确认合同效力,因而有必要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虽然合同效力的状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多种状态,但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是其中较多见的部分,因此,将确认合同有效和确认合同无效作为第四级案由。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审理的内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也可在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提出其他请求事项。只有在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能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确认效力的请求,或者在提出确认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就应依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特别应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有效诉讼是一种防御性诉讼,按照合同法理,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确认无效之前都应当推定为有效,不必就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司法确认,只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或者合同效力受到现实的挑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才可以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否则确认合同有效诉讼即属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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