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性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国纠纷
(4)所育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6)互易纠纷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货物样品后,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特殊买卖合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多用于新产品的推销。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买受人支付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一般分招标、技标、开标验标以及评标定标等阶段。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人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特殊买卖合同,一般在大宗商品买卖、政府采购等交易中采用,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技资、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就必须进行招标。
互易合同就是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合同、迸出口贸易合同。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一种信息化时代兴起的一种新式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
【管辖】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次修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将原来的第三级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降级为“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属涉外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买卖合同”部分,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对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因此,也成为法院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处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包括《招标投标法》第1章至第4章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买卖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民法典》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和易货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些合同类型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此类纠纷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随着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的全面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也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逐年增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次修改将之也作为买卖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第三级的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其次,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就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能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用本案由。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包括涉港、澳、台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