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1.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掷地有声,再次表明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方向。
二、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发展环境
4. 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处理。
5. 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的黑恶犯罪案件,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主、民营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套路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
6. 严格规范刑事审判涉案财产处置,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三、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让民营企业安心放心创新创业
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实行产权保护,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确权纠纷,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严格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防止非法侵占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妥善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依法确认民营经济主体股东资格,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
8.充分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利。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鼓励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均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9.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保护民营经济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强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10. 切实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对胜诉的民营企业,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对于党政机关、国企等拖欠民营企业案款的执行积案,一律报告政法委和纪检、组织部门,一律会同政法委联合通报和督办,一律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 完善涉民营经济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畅通申请再审及申诉渠道,依法及时再审并纠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四、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支持帮扶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12. 严格依法规范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全面落实中央“六稳”要求,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持先评估后实施、先一般账户再基本账户、能活封的不死封,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 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倡导银企合作,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合理回应涉案民营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支持地方政府化解民营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以注册商标权、公司股权、市场摊位使用权等权益进行质押贷款。加大对民间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
14. 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而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集中管辖、破产重整、和解的制度功能,使其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执转破”等多种手段,引导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破产重整企业市场化识别机制,完善破产审判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推进解决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妥处劳动争议案件,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五、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案件,促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5.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行政诉权。畅通民营企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推广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推动普遍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法定救济程序中,并落实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16. 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审理与民营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许可案件,以及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制止和纠正对民营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7. 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正确处理好保护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权力的关系,对民营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尊重民营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同时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妥善处理好涉民营经济主体的行政协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六、推进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温暖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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