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织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释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所谓承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所谓定作人,是指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接受该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的人。承揽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民法典》第 770 条第 2 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该款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上述 6 项承揽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也属于承揽合同的标的。
本第三级案由之下还列了 7 个第四级案由,所涉合同的释义如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的标的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合同。
【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即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17 章的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相应地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的修缮引发的纠纷,属于本级案由的四级案由修理合同纠纷的范围。
二是要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系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后转移所有权于定作人,较容易与买卖合同混淆。二者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加工、修理、定作等特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
三是要注意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在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 7 个第四级案由中,前 6 个是《民法典》中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 2011 年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此前,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