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释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指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句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妥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渝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千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铁路修建合同,又叫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建设或修整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杈利义务的协议。
【管辖】
本案由的管辖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 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向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话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8 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亦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规范。《铁路法》第3章的铁路建设部分可作为审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亦在清理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而制定,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本次案由修正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其他第四级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理由: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升级为第三级案由,下设:(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样更加容易确定管辖,避免司法实践发生争议。这种意见有一点道理。但是,《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将该第三级案由删去,实在不妥。经慎重研究,此次修正不对该案由进行调整,但是需要对管辖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