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16.运输合同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943阅读7分57秒

116.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释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按照运输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多式联运。

本级案由项下包含 16 个第四级案由,所涉合同分别为: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合同。也称城乡道路运输,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合同。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船舶经水路将货物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仅指因经营性运输行为引起的纠纷,因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引起的争议不适用本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和其他设备作为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以航空运输方式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的合同。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

管道运输合同,是指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合同。管道运输通常是指石油、天然气等液体、气体或者其他易于流动的货物的运输。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是指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合同。这里所指的公交不包括出租汽车。

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一个承运人,通常是第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也叫相继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铁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必需品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铁路包裹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于旅客列车行李车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时,还要注意铁路运输合同和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相关纠纷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 3 条的规定,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的关键在于将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相互区分。一般而言,属于海上、通海水域相关运输合同的,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时优先按照相关的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案由,由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相关运输合同的,则按照相关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案由,由普通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 19 章对运输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注意有关运输的单行立法的规定。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海商法》则专门适用于本案由规定的海事海商纠纷部分。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当注意水路运输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的区分。本案由中的水路运输指的是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在案由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的才确立为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如前所述。

二是注意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责任承担的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多样化,在两种以上;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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