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19.委托合同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433阅读6分3秒

119. 委托合同纠纷

(1)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释义】

《民法典》第 919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 925 条、第 926 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和间接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2)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3)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概言之,有委托合同,未必有委托代理权;而有委托代理权,亦未必有委托合同。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

【管辖】

若委托合同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存在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若合同中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则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 23 章对委托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原来的《合同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总则编第 7 章关于代理的规定,也是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之一,但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仅指本节内容中的委托代理,而不包括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仲裁法》第 29 条明确了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的合法性。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名称中包含“委托”的无名合同,并非凡是包含“委托”二字的合同都是委托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例如,当事人就商铺、产权式酒店等订立的委托经营合同,不应一概定性为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由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支付固定金额的“租金”或“投资回报”的,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予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受托人的,则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当然,还有很多“委托”合同,既包含委托合同性质,又兼具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性质,属混合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可以适用上一级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

审判实践中,因销售代理引发的纠纷较为普遍。某品牌商品生产者授权某经销商销售其品牌商品,经销商根据销售额获得提成,双方就授权期限、销售范围、货款支付、提成结算等事宜产生的争议,若合同本身并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并不适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此,《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了“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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