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459阅读4分55秒

120.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释义】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管辖】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我国在上海、北京设立了金融法院,对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应由相关金融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 23 章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金融委托理财,还应当适用《证券法》《信托法》等专门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委托合同纠纷相互区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来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项下。随着委托理财这种新生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的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在民事审判领城屡见不鲜。为适应审判实务的需要,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时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单列为与委托合同纠纷同级的第三级案由,并在其下增加两个第四级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也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区分两类案由的关键在于把握委托理财合同的特殊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合同标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委托事务仅限于由受托人代为理财。

委托合同的标的广泛得多。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包括买卖、租赁、办理登记、批准,以及代理诉讼等。一般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还包括代为实施事实行为,如帮忙代取快递。可见,委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不得委托的事务,以及依照事务本身的性质不得委托的事务(如收养子女、婚烟登记等),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因此,委托事务为理财的,适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不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显著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有偿。委托合同属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合同,受托人往往是专业金融机构,通过代客理财获取报酬或收益。(2) 合同的成立。委托合同为诺成。而委托理财合同因属无名合同,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般认为属实践合同,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时合同成立。(3) 是否涉及第三方。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 委托后果的承担。委托合同以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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