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 ||||||
办案机关 | 诉讼阶段 | 法律条款 | 主要内容 | 办案期限 | ||
月 | 日 | |||||
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 ||||||
公安机关 | 拘留 | 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 3 |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4月7日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批捕 | 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7 | ||
公安机关 | 侦查 | 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2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1 | |||||
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 | 2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 2 | |||||
检察机关 | 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14 | |||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1月4日 | |||||
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
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 ||||||
检察机关 | 169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1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0.5 | |||||
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公安机关 | 第一补充侦查 | 1 | ||||
检察机关 |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1 | |||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0.5 | |||||
公安机关 | 第二补充侦查 | 1 | ||||
检察机关 |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1 | |||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0.5 | |||||
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 | ||||||
公诉案件 | 202条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3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3 | |||||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1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6 | |||||
自诉案件 | 206条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6 | |||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6 | |||||
简易程序 | 214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20 |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1.5 | |||||
二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
二审法院 | 232条 |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2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2 | |||||
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
再审法院 | 247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3 | |||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6 | |||||
无固定期限 | ||||||
侦查阶段 | 155条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
审判阶段 | 一审 | 20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二审 | 23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
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 ||||||
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情形: | ||||||
侦查 | 158条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办案期限 | ||||
审查起诉 | 169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法院 | 202条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刑诉解释》 | 一审 | 298条 |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 |||
重审 | 230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 ||||||
延期审理 | 198条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
延期审理一般计入审理期限。 | ||||||
中止审理 | 200条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 ||||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 ||||||
(二)被告人脱逃的; | ||||||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 ||||||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 ||||||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147条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
二审 | 224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06年《死刑案二审开庭规定(试行)》第7条;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限。2000年《审限规定》第9条。上述两条规定均与新修改刑诉法和解释的第320条有冲突) | ||||
《刑诉解释》 | 256条 |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 ||||
《审限规定》第9条第二款规定与之有冲突: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 ||||||
办案期限起算点: | ||||||
158条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办案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
《审理期限规定》 | 8条 |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执行 | (日) | 机关 | ||||
机关 | ||||||
公安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 | 刑诉 | 公安 |
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69条 | 机关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 | |||||
检察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 | ||
机关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则 | 机关 | |
重大复杂 | 20 | 99条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 | 检规则105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 ||
检院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 |
机关 | 机关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 ||||
检院 |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个月 |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刑诉127条 | ||||
二个月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 ||||
机关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机关 | 起诉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机关 | (日) | 机关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 |
机关 | 机关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机关 | 起诉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机关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机关 | 起诉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 |
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法院 |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一个月 |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 |
机关 | 法院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
法院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机关 | 抗诉 | |||||
法定代理人 | ||||||
当事人 | 不服裁定 | 5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机关 | (日) | 机关 | ||||
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
法院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法院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一个月 |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 |||
法院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刑诉200条 | |||
复核 | ||||||
提醒: | ||||||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 ||||||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 ||||||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 ||||||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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