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典当纠纷
【释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的一方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所谓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由典当行出具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管辖】
典当关系属于复合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的有机结合,此点在确定管辖时尤其应当注意。一般而言,典当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关系,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房屋的典当,构成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8 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典当纠纷属于金融纠纷,在北京、上海发生的典当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由相应的金融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法典》对典当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个别批复中曾有部分简单的规定,现有关司法解释均已废止。故目前典当业务的具体规则主要依据商务部、公安部 2005 年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典当法律关系是复合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混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发生有机的结合,没有主次之分,并且应当适用统一的典当法律规则来处理。而一般借贷与担保法律关系之间是两个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从法律关系,原则上借贷合同的效力会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另外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而其担保合同主要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等有关规定。作为具有我国悠久历史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民法典》对典当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但这类法律关系如上述分析具有特殊性,应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处理,这类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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