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法定抵销,构成要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属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时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约定抵销,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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