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劳务合同纠纷
【释义】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中介、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本条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å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 调整的法律不同。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2) 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3) 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4) 给付报酬的规定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劳务关系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 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例如,法律没有规定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6)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而不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对用人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7)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