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471.执行异议之诉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541阅读11分47秒

471. 执行异议之诉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预设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依原告身份的不同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指的是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人:第二类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此各有一类第三级案由。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2014)民立他字第 29 号),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0 条,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诉讼是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都由案外人对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1 条)。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释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最早见于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2012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此项规定,但改为第 227 条,由此延续至今。依据第 227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通常是由案外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23 条)。另一种是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出现执行异议之诉。

设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主要考虑是,对债务人启动的强制执行有可能波及第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财产,比如扣押并拍卖的某项动产虽然由债务人占有但实际上却为第三人所有,因此有必要为第三人提供专门的救济渠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排除对特定标的已经启动的强制执行,无论该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类型的财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功的实质前提是,案外人对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4 条有明确规定,其条文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只有总括性规定,细化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十五、执行异议之诉”部分,包括第 304 条、第 305 条、第 307 条、第 310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1 款、第 315 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也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多件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有提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较多相关规定,如该司法解释中的第 6 条第 2 款、第 8 条、第 16 条第 2 款、第 26 条,也当留意。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撒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以案外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标的提起书面异议、书面异议未被驳回戏者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案外人审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撒销之诉则没有此限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无异议,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撒销之诉所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目的是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然,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由于执行依据被撒销,相应的执行行为也应停止、撒销成者变更。

第二,正确处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行起诉的关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或者给付的诉讼请求。案外人也可以不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仅就执行标的确权戏者给付进行起诉,这种情况就属于案外人另行提起了一个新的普通诉讼,而非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案外人就不能再对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权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对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可再以该案中的生效法律文书为证据,向原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戏者申请执行回转。这是案外人的权利,但这种方法不利于案外人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新诉时应当予以适当释明。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释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异议的对扰,其适用的场景通常是,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1 句第 1 分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这一结果显然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此,法律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第一种途径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 句第 1 分句);第二种途径是自裁定送达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 句第 2 分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确认案外人就特定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由此恢复对标的的强制执行。

【管辖】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由执行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4 条)。

【法律适用】

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条文为第 304 条、第 306 条、第 308 条、第 309 条、第 310 条、第 311 条、第 313 条、第 314 条第 2 款、第 315 条、第 316 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6 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的规定,经审查案外人之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异议标的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救济。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目的正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旨在恢复对标的的执行,因此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也可称为“许可执行之诉”,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6 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三个条件:一是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是有明确地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9 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不能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从执行程序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诉讼,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故应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8 条)。

另外需注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5 日提起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6 条第】款第 3 项)届满的法伴后果。在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经初步审查对异议标的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如果申请执行人迟迟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就会使争议标的一直处于中止执行的悬置状态,既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不利于标的物经济效能的发挥,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 引 6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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