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离婚纠纷
【释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途径和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民法典》第 1076 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 1077 条规定:“自婚烟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撒回离婚登记申请。”第 108 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上述规定与《民法典》编纂前的《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相关规定相比,增加了 30 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应按《民事诉讼法》第 22条的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14 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 16 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079 条至第 1092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烟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烟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对于不存在合法有效婚烟关系的情况,如同居关系,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应当适用同居关系纠纷,而不能适用本案由。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烟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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