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 109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8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作为被告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09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86~90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 1091 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于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对于离婚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 88 条规定,符合《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解释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在婚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适用“离婚纠纷”案由。但是,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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