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8.撤销婚姻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107阅读3分10秒

18. 撤销婚姻纠纷

【释义】

撒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胁迫或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或者对方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撒销婚烟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52 条、第 1053 条、第 1054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18 条至第 22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婚烟自主权,也叫婚烟自由,是指婚烟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烟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或者在结婚前对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擞销该婚烟。

申请撇销婚烟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婚烟数销的原因须发生在婚烟成立之前;二是有权提起婚烟撒销的主体只能是婚烟关系当事人本人;三是请求撒销婚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受胁迫的一方撒销婚烟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撒销婚烟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此“1 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情况而请求撒销婚烟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民法典》第 1052 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被撒销的婚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烟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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