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释义】
《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称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管辖】
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其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应当根据《民法典》第 143 条的规定,具备三个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的条件应当是:财产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是虚假的;约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除外),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与“离婚纠纷”存在交叉之处,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只需将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即可。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或者离婚登记后,均可能发生因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者就效力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均可确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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