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监护权纠纷
【释义】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主要是监护权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民法典》第 34 条第 1~3 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监护人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没有监护权的人越过监护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也有可能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形成纠纷,诉至法院的,均可以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管辖】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原则
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监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26~39 条的规定等。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十九、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之“413. 申请确定监护人”“414. 申请指定监护人”“415. 申请变更监护人”“416. 申请撒销监护人资格”“417.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或不当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上述五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适用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撒销、恢复监护人资格等几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上述五种情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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