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同中, 双方均存在违约的处理

刘彬律师 1,009阅读2分16秒

虽然大部分案件都是一方过错导致,但仍有部分案例(34起)中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但最终因为红人违约行为更加严重而解除合同。

在这两个案件中,虽然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是相较合同目的以及双方行为的严重性而言,红人违约行为的程度更加严重,因此最终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改变法院的判决,红人依旧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但在红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法院会考量公司的过错,在违约金金额上减轻一部分红人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公司为红人提供了一定的孵化、对接服务,但如果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能被认定为是公司尽力提供的,则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构成违约。

b. 公司违约更加严重的情形

根据统计报告,有14例案件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法院最终在判决结果上让公司承担了更多的后果。

以璞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一案为例,法院查明不存在《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红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红人以公司连续8个月没有安排其参加演艺活动行使单方解约权缺乏依据,红人单方解除《经纪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同样的,公司连续8个月没有安排其参加演艺活动违反了《经纪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认为,公司与红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公司要求红人按照《经纪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c. 法院对于公司未能足额支付报酬行为的态度认定

在众多的公司违约行为中最常见的是公司未能足额支付报酬,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所持的观点也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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