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衡量违约金的重要因素,合同本身的约定、红人的过错程度、红人收入、公司损失、公司的投入以及公司的商业模式会是法院更加偏重考量的部分。
红人解约案件中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整体的诉讼思路就是红人是否存在违约,违约金是否应该主张,以及如何主张违约金。而法院的整体判决思路也是这样,法院在考虑合同本身的性质,在能够认定为合作合同的性质且确实红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再进行违约金金额的判断分析。
违约金考量因素上,法院首先会从合同本身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基础,根据公司一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合同中约定的公司义务和红人义务,以公司为红人付出的各类孵化成本判断公司的实际损失。再在公司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考虑红人的成长性、吸粉能力以及合同本身的履行期限以计算预期利益损失。通过以上三个基础数据综合得出初步的违约金基数,最终再辅以红人和公司各自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一定的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证明实际损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步。如果想要获得法院更多的支持,MCN 机构除了在合同中约定更加细致的损失组成部分外,还应该在日常运营中以书面的形式将对于红人的运营投入、培训提升等成本予以量化,并充分保留与红人的收益流转记录,作为违约金的充分计算依据。
针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则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后可能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对于红人未来体量的预估进行确定。在具体的金额设置上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上述情况预估一个具体的金额,二是设置一个违约金计算方式。由于孵化红人需要大量投入,而红人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很难直接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红人违约损失进行预见,因此以一个可计算的区间去反映红人成长中MCN机构赋予的价值会更加合理。
我们则更建议将两种计算方式进行结合,针对单次不配合工作等轻微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设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而针对违反独家合作、跳槽等严重违约行为则设置一个详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与违约行为相适应的违约金金额,在诉讼中会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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