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释义】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其近亲属继承其遗产的制度。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所实施的继承,相关涉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有关顺序、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基本原则等均由《民法典》继承编作出规定,该编第 2 章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 16 条),这也属于继承制度的内容之一,应该引起注意。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一种补充,是在被继承人未保留任何合法的关于其财产处分的相关意思的前提下,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因此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人民法院一定要注意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将案件的具体情形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相结合,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民法典》第 1123 条和第 1154 条等的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一是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二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三是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四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五是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六是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根据继承人是否本人实际继承,可以分为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属于本继承的相关纠纷应该适用第三级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但是有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在本规定中,分别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
1, 转继承纠纷。依据《民法典》第 1152 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属于转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转继承的发生应该有三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二是继承人放弃继承;三是遗嘱没有其他的安排。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将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四级案由的“转继承纠纷”是放在第三级案由“法定继承”之下的。但是对于转继承而言,并不只是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形,在遗嘱继承中同样可能发生,即如果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确定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了,则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
2. 代位继承纠纷。按照《民法典》第 1128 条的规定,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包括: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四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与转继承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时,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即使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明确规定其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这部分遗嘱按照《民法典》第 1154 条第 3 项的规定,也是失效的,这部分遗产的处理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3 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第 4 项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法定继承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该编第 2 章“法定继承”的有关内容。同时需要注意《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也是处理法定继承纠纷的主要依据。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的案由时,一定要注意:只有出现符合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纠纷时,才能够适用第四级案由“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而对于一般的法定继承纠纷,应该径直适用第三级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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