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3,821阅读5分8秒

3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释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包括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末清偿的债务,才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末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5) 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因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按照《民法典》第1161 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就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有限清偿〞 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同时按照《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采取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换言之,不继承,无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为该债务的债权人,自不待言。而被告应该为谁,则有待商榷。《民法典》 继承编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则如果遗产末分配,应以该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如果遗产已经分配,则应以获得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只起诉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经查明后,应向原告释明,建议其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不追加其他继承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以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保证所有的继承人能够对债务问题、继承方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注意《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也是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主要依据。

【确定该案由成当注意的问题】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那么,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在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能否将继承人直接列为被告?

按照《民法典》第1145 条的规定,如果该遗产有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由遗嘱执行人作为被告;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是仍然负有遗产管理的责任。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包括被继承人债务的状况、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继承人是否确实放弃继承等事实,继承人作为其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做好遗产分配任务,有必要将其列为被告,以债务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实践中,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其遗产时,往往会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即使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完成债务清偿的义务,故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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