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以共用财产设定抵押,应当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七条指出:“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下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可以取得该财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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